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返回首页

中国设核安全监管机构 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国核安全监管等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国家设立了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向各核电厂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对核电厂的活动进行24小时现场监督。
         该负责人强调,中国法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全面安全责任。为了进一步强化营运单位对安全的重视,保障营运单位对安全责任的落实,国家设立了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对核设施实施独立的核安全监管,包括了技术审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环节。国家核安全局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向各核电厂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对核电厂的活动进行24小时现场监督。
         该负责人介绍,中国核安全监管采用了与国际实践一致的方法,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安全标准为基础,建立了系统、完善的核安全法规标准,并保持与国际先进安全标准同步。
         二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实行分阶段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厂址选择、建造、装料、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核电厂只有在得到相关许可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三是开展严格的核安全技术审查。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设备的设计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技术审评及独立计算校核。只有确认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后,国家核安全局才颁发相应行政许可。
         四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设、调试、运行直至退役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中国核电厂在其各个阶段始终处于国家核安全局的严格监管之下,包括:
核电厂前期准备
         核电厂营运单位完成厂址普选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预选厂址的地形测量、水文勘测、地质地震、岩土工程、人口分布、气象海域、水土保持等专题研究并确定优选厂址之后,由核电企业和地方政府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展前期工作。
         对于正在进行前期工作的拟建核电厂预选厂址,国家核安全局通过遥感卫星实时监控、定期现场巡查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督,防止未经批准开展厂地平整或超范围施工。
核电厂厂址选择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进行技术审评,从安全和环境影响方面审查确认所选厂址满足有关的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在获得国家核安全局发放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后,核电厂营运单位方可进行厂址平整和建造施工准备工作。在此期间,国家核安全局还要对厂址地基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核电厂建造
        核电厂主体厂房施工,即开展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标志着核电厂开始建造。在此之前,核电厂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及《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等技术文件,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设备等设计进行审评,以确认核电厂的设计符合核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技术审评意见以及国务院项目核准意见,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核电厂取得建造许可证后,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的第一罐混凝土。
        建造期间,国家核安全局现场监督人员对土建施工、系统与设备安装、冷态和热态调试、装料前准备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核电厂出现的各类安全质量问题进行技术审评,提出要求。通过建造阶段的审评和监督,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核电厂首次装料
        首次装料指核电厂第一次装载核燃料,此后核电厂才具有真正的核风险。首次装料是运行的开始。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对营运单位提交的《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调试结果等进行技术审评,内容包括安全分析、环境影响、调试、役前检查、操纵员执照、应急计划等方面。经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核电厂才可装载核燃料。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调试和装料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包括核电厂各系统、设备的调试活动、调试运行规章程序准备情况、人员准备情况等,并选择部分调试试验进行专项见证。只有在按计划完成必需的全部调试试验并经审评监督认可后,核电厂才可以实施反应堆临界活动和提升功率。
核电厂运行
        核电厂经过至少一年的试运行后,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运行许可证申请。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试运行情况开展技术审评,经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向核电厂营运单位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核电厂方可正式运行。在核电厂几十年的运行寿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派遣监督员常驻核电厂现场,对核电厂的运行状况、运行活动等实施24小时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核电厂异常状况和违反运行规程的情况,提出核安全要求或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保证核电厂运行安全。
       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是时间跨度长、活动复杂的系统工程,核电厂的核安全监管是制度严密、程序严格的行政管理工作。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中国核安全监管是有效的,核安全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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